2011-2012学年普法教育之五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摘录
一、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任何一方均不存在特权。关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有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通则》是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二)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按照法学理论的通说,在民事活动领域,法没有明文禁止的,国家即不得干预。关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实施民事行为,活动的结果要体现公平、平衡,不能产生明显的利益失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信,守信用,按照互惠、不欺不诈的方式进行活动。对这一原则,除《民法通则》第四条有所规定外,《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也有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道德准则和习惯。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所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一组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此,《民法通则》有所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是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可。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心智发展,健康状况,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但也有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年龄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争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在不影响他人的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有效。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的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五)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所谓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具有人身属性各方面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属于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生命权和健康权。所谓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不容非法剥夺的权利。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自身及身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自主决定姓名使用和变更的权利。所谓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商户、合伙组织决定其名称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企业法人、个体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4、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身肖像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有关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的行为。
5、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维护其正当名誉的权利,不允许他人侮辱、诽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通法则》有关解释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思考题:1、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什么是人身权?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分?
安全保卫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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