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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学年普法教育之四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次数:17227

2011-2012学年普法教育之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目的

(一)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

(二)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是实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培养目标的需要。

(三)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既扰乱社会秩序,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定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一)不良行为,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因此,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九种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不良行为的预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1)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中小学生旷课等要与监护人保持联系。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要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4)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5)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加强管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6)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7)不得教唆实施的不良行为。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8)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违法读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影视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9)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场所应设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应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应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被父母或者被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上诉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2)未成年人发现任何对自己或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政府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3)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思考题:未成年人有哪些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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