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学年教师普法教育之六
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法律制度
第一、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应活动。这里的“生产”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行政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该企业的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有: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营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以下安全生产义务:
(1)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的向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励制度挂钩。
(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资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力。②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③批评、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④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⑤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担负的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包括:①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③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④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安全保卫科宣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