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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8 浏览次数:12739

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保障和加快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现课题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解决我校教育教学问题而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学研究”)所确立的研究课题,包括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和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评审、变更、结题等工作,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为体现教学研究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课题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过程管理,保证课题研究过程的时效性。

第四条 教务科是教学研究课题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开题、结题等管理工作。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是教学研究课题评审、评价的专家组织,专家组由校长室、教学部门、学管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届时由课题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聘请有关专家5~7人组成课题评审组。

第五条  涉及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管理事项的,按省级及以上相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课题立项的申报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课题组成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每个课题项目,其组成成员原则上限定5人以内。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研究能力。其中申报校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最低为中级职称;特别优秀者,需要有不少于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家签名的书面推荐。

专家推荐函对被推荐人的一贯工作表现、学识水平、研究能力、经验储备、其他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述。

第八条  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具有科学性,论证严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研究,即可申报:

课题研究具有适用性,即适应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需要,具有实际研究价值和推广价值;

课题研究具有前瞻性,即理念领先,体现学科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课题研究具有创新性,即课题研究或见解独到,或研究方法独特,或问题新颖、研究成果创新,或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实质性的创新点;

课题研究具有学术性,即理论基础比较深厚,见解比较深刻,体现一定的学术思想。

第九条  课题立项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由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组,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并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1项,总参与(含申报)课题不得超过2项。在研课题未完成期间,不能申报同类的新课题。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课题组根据拟申报的等级类别(校级或省级科研课题)填写并提交《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申请表》。

第十一条  填写“申请表”的具体要求,以届时发布的有关通知为准。课题申报表中“问题研究”的内容或主题,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确定的《教育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立项课题指南》选题范围内。凡学校办学思想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都在研究之列。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避免低效重复。已经立项的校级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经调整、丰富、充实后可以作为高一级(省级)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但已经报送参加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的项目,不再作为低一级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立项课题申请表》的数量规定:校级一式三份,省级一式四份。必要时提交与此同版本的活页论证材料若干。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的课题(项目),执行“自愿申报—申报人所在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初审—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工作程序。

课题主持人负责提交课题立项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与推荐工作,按其质量高低列出顺次名单并填报《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申请材料汇总表》,连同所有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各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审阅。专家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拟立项(含上报)的课题材料,从选题价值、研究方法、队伍情况、科研基础、科研条件保障、计划进度、成果预测等方面,逐项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该课题的立项类别(资助或自筹)。课题管理部门对专家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现场汇总,评审结果由课题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主管领导审阅后,并呈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报送省级教学研究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资助课题的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书的内容应当涵盖问题的提出(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计划安排、阶段性研究成果等方面。开题报告的工作指导,由课题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执行课题中期报告制度。课题从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以上时,主持人应不定期地向课题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原则上1次/年),填写《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中期报告书》,其书面内容作为课题经费使用报帐、课题结题鉴定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坚持研究成果实践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不少于一年。

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从该成果被发表或被学校、行业协会或其它学术组织正式采用或交流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原则上按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的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工作。确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需要调整、变更项目或终止课题研究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项目调整申请书》,并阐明理由。“项目调整申请书”须经所在部门业务领导审核签署(盖章)后,再报送课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撤销其课题组有关人员的当年立项申报资格,同时限制其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研究课题: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拒绝中期检查或经中期检查发现课题仍未启动的;

未经审批延期结题半年以上的;

负责人长期(半年以上)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已经办理延期结题且到期依然无法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正常结题期限1年以上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课题,予以撤销处理;对享有资金资助的,学校追回其全部的资助经费;同时将其课题组成员列为“监控名单”,在以后的相关课题申报中予以一定的限制。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课题须严格按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研究任务、实现预期目标,及时办理结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结题鉴定的程序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应根据“结题规范”制作并提交“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

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材料目录、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书、结题鉴定表、课题立项申报书复印件、成果附件(含原件1份,复印件2份)等方面的合格材料。其中,课题成果是指:课题研究期间内在各类刊物(含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关于本课题研究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咨询报告,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教学软件,以及各级各类奖励证书等。

装订结题材料,按本办法上款中有关规定的顺序执行,并用统一设计的封面进行外包装。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附上已发表的成果时,须将该书刊或杂志的封面、版权页、目录以及课题成果所在页码的版面全文附上;如果系没有公开发表的成果,应附课题成果已被学校、行业协会或其它学术组织采用、交流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所在部门分管科研的业务领导具体指导本部门课题结题材料的制作,对申请结题的课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课题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结题鉴定工作,由课题管理部门聘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课题评审组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课题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鉴定意见,决定该课题是否予以结题。

省、部级课题鉴定办法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质量、审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在结题工作完毕后,连同结题结论进行信息发布或情况通报。

同时,实行课题研究和专家鉴定、业务管理警示制度。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课题承担人员及不负责任的课题鉴定专家或分管责任人,给予警示。

第二十九条  实行集体(集中)结题。结题一般为1年1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其结题材料于12月1日前报送到课题管理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单个或提前结题的,须有部门领导(校级课题)或学校主管领导(省级课题)对申请人书面报告的意见签署。

第三十条  对主题相属而等级不同的课题的结题:已经结题的低一级课题项目(材料),可以作为高一级项目结题的支撑材料;对于研究主题属于高一级别课题研究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低一级项目结题,如果高一级课题项目已经结题的,其低一级项目不再办理集体会审结题(视为等同结题,采取简易结题方式)。

第三十一条  校级课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其结题材料完整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通过评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结题:

纯应用型的研究成果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提到出的预期目标,并有相关真实的支撑材料;

研究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经由有关部门审查合格且出具证明的。

第七章   考核、表彰与推优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效绩纳入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课题获省(部)级、国家级奖后,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课题成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优秀教学研究课题”评选活动:

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

课题研究成果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优秀等级奖励的;

课题研究成果被行业学会评为优秀成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其经费的发放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受预资助的项目因未按时办结或者虽然办结但其成果利用的效果影响明显不足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三十六条  定期召开课题研究工作年会,交流教学研究工作体会,总结经验,评审优秀教研课题成果,表彰教育教学研究成绩显著者,促进优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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