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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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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程序
发布时间:2007.06.16 浏览次数:14515
第一章 党 员
 

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 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 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

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活动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 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 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 用。

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 (四)自责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 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持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持同消极腐败现象 作斗争。

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 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 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

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 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 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真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上述权利。

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 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 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 的认识。

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 产党,拥护党 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 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 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 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 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 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

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 定组织,参加 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 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 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 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 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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