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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产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08 浏览次数:14837
    生产实习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生产实习过程管理,使学生学以致用,形成较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程序
    1、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学生个人自愿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先推荐的原则。
    (4)坚持学生在岗实习相对稳定的原则。
    2、程序
    学生生产实习由招生就业科负责统一安排。如有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1)招生就业科公布用人单位信息(网上发布或向有关部门及班主任通报)。
    (2)学生根据用人单位的信息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班主任提出申请。
    (3)班主任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和学生情况,拟定名单,报学生科审核。
    (4)学生科会同教务科和专业科对拟定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然后送招生就业科。
    (5)招生就业科按审核名单组织学生进行面试。
    (6)被选中的学生与用人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
    二、有关规定
     1 、在校期间受学校处分未撤销者由学校统一安排生产实习,不得参加“双选会”和推荐就业。
    2、学生在生产实习结束后,须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方可毕业。
    3、凡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不予毕业:
    (1)学生未参加生产实习;
    (2)因重大违纪事件被实习单位除名;
    (3)无正当理由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招生就业科
    (1)负责学生生产实习的综合管理。
    (2)负责学生生产实习岗位的具体安排与落实。
    (3)及时将生产实习落实情况通报给班主任、学生科,以便于班主任,学生科进行生产实习管理。
    (4)会同学生科、班主任做好学校与企业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实习协议的签订工作,学生实习资料的收入集整理工作。
    (5)会同学生科、教务科、专业科和班主任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到实习单位走访,了解学生的实习动态,了解用人单位对学生专业的需求;召开学生座谈会,掌握学生对学校专业设置的看法。
    (6)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实习例会,通报学生生产实习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对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予以解决。
    (7)及时编写《学生生产实习通讯》,通报学生生产实习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单位及班主任。
    (8)在实习人数多且相对集中的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并发放津贴。
    2、学生科
    (1)做好学生生产实习过程中的学生管理工作。
    (2)督促并检查班主任生产实习管理情况。
    (3)会同招生就业科处理好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4)负责学生奖惩情况及操行等第的审定。
    (5)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尤其是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纪律的培养和教育。
    (6)对有5个以上实习学生的单位组建学生生产实习小组,指定负责人便于联系与管理。
    3、教学部门(教务科、专业科)
    (1)加强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教务科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2)负责被推荐就业学生的成绩审核工作。
    (3)教务科负责学生生产实习结束后的成绩审核工作。
    (4)汽车专业科、机电专业科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单位的用人需求和学校实际教学情况对教学进度作出适当调整。
    4、班主任
    班主任是各班生产实习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生产实习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有以下内容:
    (1)每年4月中旬将本班学生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汇总报送招生就业科。
    (2)生产实习采取自己联系与学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需学校安排的学生班主任需特别注明,并与家长签定协议。
    (3)每两周与学生联系一次并做好电话记录,了解学生在生产实习岗位上的实习情况、思想状况、遵章守纪等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将学校的相关通知传达给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4)每月督促学生按时上交生产实习月报表,实习结束以后一学年的实习报告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依据。
    (5)督促学生做好实习笔记,以备走访老师检查,作为实习结束以后评定实习成绩的依据。
    (6)主动与生产实习的单位和指导老师沟通,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情况和具体表现,掌握实习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记录,以便于对学生做到更好的管理。
    (7)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生产实习报告、实习表现、遵章守纪情况、单位反馈意见等,提出学生的学期成绩评定意见,交教务科审核。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科。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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